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历
4/1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