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还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一经批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