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第十三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