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
8/1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8 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