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