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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