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
15/2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8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