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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