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