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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