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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