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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