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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