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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