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听证通知书》
12/1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8 0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