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五)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七条 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