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部门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