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四)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