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可以由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 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