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七)当事人或者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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