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一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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