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一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