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四条 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主管部门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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