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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