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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