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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