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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