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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