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
5/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8 0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