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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