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三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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