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七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十八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
9/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8 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