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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