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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