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