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