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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