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1-07-03 17:52
定追究责任,直至取消其相关执业资格,严防中介机构与企业合谋欺诈的情况发生。     4.各级经贸委、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外汇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关政策,加大执法力度,做好中小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5.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发。
11/1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