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规定直接在当期扣除。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八)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按规定转作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准予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转作本企业经营性资产和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六、关于本通知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问题   本通知适用于各种经济性质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其他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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