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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