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1-07-03 17:52
外,将进一步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审查的内容。符合报批条件的,呈报国务院审批;不符合报批条件的,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四)国土资源部呈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的,按规定时限,下发用地批复;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将建设用地请示文件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四、关于遗留建设用地项目的清理   国土资源部对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呈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清理。对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的项目用地进行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呈报
9/1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