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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2
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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