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八条 联合体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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