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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