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