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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
2011-07-03 17:52
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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