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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