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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
2011-07-03 17:52
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五条 有本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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