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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
2011-07-03 17:52
正,重新发布。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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