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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