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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